米哈游起訴“原神電競酒店”商標侵權獲賠35萬元
大精靈

電競體育11月25報道 米哈游法務部今日發(fā)文,酒店取名“原神電競酒店”“傍名牌”,構成商標侵權,被判賠35萬元。
不久前,米哈游訴某電競酒店商標侵權案迎來終審判決,法院認定“原神”商標為馳名商標,被告電競酒店的行為易導致公眾混淆,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,判決被告電競酒店賠償米哈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35 萬元。
此前,米哈游在日常巡查中發(fā)現(xiàn),湖南郴州某電競酒店取名“原神電競酒店”,在戶外招牌、房卡、枕頭等醒目位置使用與“原神”商標相同的標識,同時在某旅行網(wǎng)站、酒店微信公眾號以該名稱攬客,使公眾誤認為其與米哈游存在特定聯(lián)系,但實際上,該酒店與米哈游并無合作關系。米哈游隨即提起訴訟,要求酒店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相關損失。
然而,被米哈游起訴后,被告電競酒店并未停止侵權行為,而是在旅行網(wǎng)站、微信公眾號的推廣信息中,繼續(xù)使用“原神電競酒店”字樣。
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理后,認定“原神”商標為馳名商標,被告電競酒店提供的游戲服務與“原神”商標存在關聯(lián),酒店在名稱中使用“原神”以及與“原神”近似的“原森”字樣,易導致公眾誤認為酒店與米哈游公司存在特定關聯(lián)。在訴訟過程中,酒店已明確知曉涉案商標在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,在變更酒店名稱時仍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“原森”,其做法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。
綜上,法院判決被告電競酒店立即停止侵權行為,并賠償米哈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35 萬元。據(jù)公告介紹,電競酒店隨后提起上訴,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上一篇: 推特上的韓華粉絲們對教練組的擔心:能忘記的事情說明它并不重要
下一篇: 返回列表